虽然国际经济法与宪法迄今为止一直保持着最大限度的距离,但随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越来越多地触及宪法问题,这种联系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Vattenfall公司针对德国核电逐步淘汰的索赔,以及菲利普·莫里斯针对澳大利亚和乌拉圭烟草法规的仲裁,只是三个突出的例子,投资仲裁庭处理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各自国家宪法下的问题。在这些 TG 用户 例中,投资仲裁在功能上等同于国内宪法诉讼,甚至可能与宪法法院程序并行进行(例如在Vattenfall案中)。
在其他情况下资法庭甚至会审
查宪法本身是否符合该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如佩佐尔德诉津巴布韦案)。还有一些情况下,投资法庭被要求直接适用国内宪法作为适用法律(如伯灵顿资源诉厄瓜多尔案的反诉)。由于国际法院和法庭不仅适用先前存在的国际法,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发展了它们,因此宪法含义也岌岌可危。它们因此成为重要的立法者,但往往缺乏与控制国内法院的机制相当的机制。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宪法和国际经济法在一些重要方面日益重叠。
这种重叠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个问题:哪个体系具有首要地位。然而,答案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切都取决 并制定政府计划,然后提交 于视角。对宪法法院而言,决定关系的法律秩序是宪法:国际经济法仅存在于宪法的范围内。当宪法法院在巨型区域协议生效前以违宪为由阻止其生效时,这一点尤为明显。相比之下,如果有人询问一个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其组成协议生效后对一国宪法的看法,视角就不同了。与任何其他国内法一样,宪法不能被接受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至高无上。
从宪法法院与欧盟法院的关系中汲取启示
此类冲突可能引发严重对抗,使宪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那么,所有相关行为体应 电子邮件线索带领 采取哪些策略来避免冲突,同时忠于各自的使命(即分别保护宪法或国际经济法)?
比较方法无疑非常有效。事实上,欧盟法院与欧盟成员国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尽管常被用来阐释冲突,但也是规划合作战略的绝佳范例,尤其是在强调这些法院共同的使命——确保公共权力(无论是在国内还是超国家层面行使)忠实于共同的宪法价值观(例如民主、法治和人权)时。当然,在这一努力中,欧盟法院与成员国宪法法院之间的冲突在概念上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两类行为体都声称拥有最终的至高无上权。